在青岛四类失信行为要小心了,我国将重拳惩治失信者!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这是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的重大举措。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作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批示范试点城市,青岛先行先试,一张覆盖全社会的信用大网正在形成,失信者今后将面临严重后果。
四类失信行为要小心
《意见》提出,要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那么,哪些是重点领域,哪些是严重失信行为?
第一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类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类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类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不讲信用后果很严重
《意见》实施后,失信者将面临怎样的后果?
如果失信,政府先要跟你“过不去”。例如,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目前,青岛已出台《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以后跟政府“打交道”,都要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有问题,“办事”会很难。
失信者会在行业内无法立足。《意见》明确提出,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就是说,政府会通过行政措施,让失信者在行业内无法立足。
出境、买房、坐飞机、住星级宾馆,处处受限。《意见》指出,“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想贷款,不光要比别人多付利息,还可能贷不到。《意见》指出,要“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如果失信,以后想贷款,不光比别人多付利息,银行还可能不予贷款。
单位失信,单位负责人也不能免责。《意见》指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也就是说,单位失信,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会因为失信问题被惩戒。
重磅打造“信用青岛”
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青岛作为国家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城市,将全力打造“信用青岛”品牌,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大网,努力实现“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制”。
目前,青岛已成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已经出台,《青岛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正在推进,新注册法人已全部实现赋码,存量代码力争今年年底前转换完毕。
作为信用体系的载体,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初步建设完成,汇集了全市自然人、企业、非企业法人的89万条信用信息。“信用青岛”网站上线运行,并与“信用山东”、“信用中国”网站实现了互联互通,部分依法依规可公开的信用数据已经公开,市民和企业可足不出户查询信用状况,各级各部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也在该网站实现了“七天双公示”。
在失信联合惩戒方面,青岛同样作出了积极探索。市中级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给银行、工商、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等单位(部门),使失信被执行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招标投标等方面受限被拒。同时,全市2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随着《意见》的发布,青岛将进一步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一是加快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成数据归集汇总,优化“信用青岛”网站,破除“信息壁垒”,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为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奠定基础。二是根据国家部署,在安全生产、商贸流通等领域签署一批联合惩戒备忘录,扩大联合惩戒领域,提升失信成本。三是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环节的应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信用”监管,以此带动全社会形成“知信用、用信用、守信用”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