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居住证享六项服务七项便利 住满半年方能办理

来源: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更新时间:2016-03-28 09:31  

为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推进青岛市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3月27日上午,市公安机关对社会关心的居住证办理的相关政策做了解答。由于办理居住证有“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先决条件,流动人口初次来本市,要先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待6个月居住登记期满可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根据去年的统计数据,我市登记流动人口已超过200万人,制发居住证160余万张,均居全省首位。

居住证权利 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条例》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除此之外,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办理流程 带齐材料到派出所办理

根据《条例》,外来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由于办理居住证有 “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先决条件,公安机关专门指出,流动人口初次来本市,要先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证答疑

办证范围:三类人员都算

依据《条例》规定,我市流动人口范围较以前未发生变化,下列三类人员均属我市流动人口:一是外地来青居住的人员;二是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户籍人口到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居住的人员;三是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户籍人口离开户籍地在青岛市辖区内跨区、市居住的人员。军人、无户口人员、港澳台人员、外国人不能办理居住证。

申领条件:就业居住就读都行

依据《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为此,流动人口初次来本市,只能先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无法当场办理居住证。办理居住登记时派出所可为其开具居住登记凭证,待6个月居住登记期满可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申领材料:凭有效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携带能够证明其在我市居住的房产证、购房合同、租赁房屋合同、单位工作证明、经商、就学证明等的其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就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派出所工作人员受理后,为其打印《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和《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交申请人。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15日后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明:派出所可免费办

流动人口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能证明其合法身份的证明和能证明其在我市居住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派出所工作人员为其打印“流动人口信息详情”,作为其居住登记凭证。如果流动人口不需要凭证,可以不出具,但流动人口可随时到派出所开具凭证。派出所出具凭证免收任何费用。

有效期限:每年签注一次

依据《条例》的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为此,新办理的居住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原三年有效期的居住证不再办理,之前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流动人口可以到派出所办理换领居住证。居住证到期后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超过有效期后,流动人口仍在居住地居住,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换领居住证,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目前换领居住证后就视为签注。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

补领换领:暂时不收取费用

目前,居住证损坏后需办理换领和丢失后需办理补领暂时不收费,待国务院和省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后,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相关规定:居住满半年以上

《条例》于2015年10月21日经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目前正在使用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程序设定是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后才能办理《山东省居住证》。为便于及时办理居住证,享受我市的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请依法主动申报居住登记。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刘卓毅 通讯员 刘人斐

责任编辑:丁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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