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保局: 注册机动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

来源:青岛早报    更新时间:2016-03-18 14:13  

昨天,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自4月1日起,岛城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日前,青岛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六部门联合发布通告,要求各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确保自 2016年4月1日起,我市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

4月1日起,在我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外市转入车辆,凡未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通知》要求各机动车销售企业要根据《公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向购车者告知《公告》内容。对违反《公告》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

记者了解到,所谓国五标准指的是轻型汽油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标准。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是指总质量为3500千克以下的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指的是总质量为3500千克以下的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指的是总质量为3500千克以上的柴油车。

据悉,除了山东以外,还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10个省市也将于4月1日起同步执行“国五”排放标准。这也意味着,从下个月开始,“国四”及以下标准的车若要转让或出售,也不能外迁到已执行“国五”标准的省市。

根据公告,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有关部门将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

责任编辑:韩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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