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魏女士在某商场花费1280元买了件羊毛大衣,由于是打折商品,商场标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可是李女士只穿了三天,衣服就起满了球球,经过鉴定证明大衣所用原料为100%腈纶,李女士到商场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而商场营业员回答因为当时标明了“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所以不能给李女士退换衣服。
李女士日前来到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沧口市场监管所,诉说在某商场购买衣服带来的烦恼和不快。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当即联系了商场的工作人员,经过询问,李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相关法律,该商场的“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公平原则,对消费的顾客而言不合理,其做法明显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执法人员对商场晓以利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该商场为李女士退货并赔偿损失。此外,近日,李沧区市场监管所接到一件投诉,张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商家按照其要求邮寄给张女士,虽然衣服确实如网上宣传的一样,但是收到货张女士试穿后发现上身效果并不是和自己想象一样,后悔购买了这件衣服,但商家不同意退货。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对商家和消费者进行了调解,最终根据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商家同意给消费者做退货处理。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王伟 通讯员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