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昨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高可处罚款1000元拘留15天

来源:青岛晚报    更新时间:2016-03-08 07:30  

晚报讯 昨天,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和十大典型家事案件,公布青岛中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青岛中院民五庭庭长秦艳华介绍,近几年,青岛法院受理的婚姻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2015年全市法院受理近5000件,其中中院受理630件。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际,青岛中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制定了《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更好地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的权益。

《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还规定对申请人居所和联系方式保密。 “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和长期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15天,长期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可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等内容。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等行为,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赵黎 通讯员 姜蓉 时满鑫)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申请人是受害人;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妇联组织、公安机关。

部分典型家事案例

逼迫卖房持刀吓丈夫

夏某(男)与杨某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夏某诉称,近几年来,杨某为迫使其结扎和让其卖掉婚前房子不成,便经常打骂夏某,多次扬言要杀死夏某及其全家,经常拿菜刀、水果刀、剪刀威胁夏某。夏某被迫离家在外租房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再继续维持婚姻对双方不利,对夏某要求与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再婚遭家暴起诉离婚

孙某(女)与罗某于1993年2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4年8月,孙某主张罗某存在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罗某离婚。罗某不同意离婚。法院调取了孙某与罗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结合孙某提供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综合认定罗某对孙某存在家庭暴力,准许孙某与罗某离婚。

保护女儿申请保护令

田某与潘某(女)经人介绍登记结婚,1988年生育一女。田某起诉要求离婚,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因为田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其女儿患上了强迫症、抑郁症、恐惧症,频繁自杀,一见到田某就浑身发抖,现在只想和女儿有个安静的生活,请求法院对其女儿提供人身安全保护,向法院申请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法院予以准许,同时判决田某与潘某离婚。

保护令还能屏蔽辱骂

李某与孙某(女)均已年过七旬,两女儿、一儿子已成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5月开始分居两间。其间李某经常对孙某进行辱骂。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孙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并约定平房四间各分两间。考虑双方离婚后的居住情况,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打骂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生活。

女方孕期冷漠也算错

王某与王某某 (女)于2012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王某某婚后曾怀孕,因男方对女方冷漠以及与其他女性来往密切等原因导致女方流产。王某某要求解除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认定男方对婚姻破裂负有过错,在分割双方财产时对女方予以适当照顾。

子女应该常回家看看

田某、孟某婚后共生育4个子女,田某明系长子。 4个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田某、孟某均患有恶性肿瘤,多次住院治疗,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尚需自己负担部分药费。田某明因房产问题与父母发生过争执,长年不与父母来往。田某、孟某以田某明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田某夫妇告诉法官,其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孩子回家看看。案件最终调解。

离婚应妥善安置子女

王某与孙某(女)结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但患有精神疾病,鉴定为精神残疾贰级,生活无保。2012年王某起诉离婚。孙某称,王某自2004年开始对儿子不尽抚养义务,对儿子治病、生活等各方面不闻不问。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双方对没有生活保障的患病子女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不宜判决双方离婚。

村妇离婚有保护原则

史某(女)与高某于2003年再婚后,居住于高某的房屋内,生活来源为高某的退休金及耕种史某口粮田收入。高某于2013年5月患病导致行动不便,因如何照顾高某的问题,史某与其子女多次冲突。高某子女于2013年10月将高某送到敬老院。2014年高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但考虑到史某的情况,加判高某给付史某经济帮助2万元。

本版制表/秦媛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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