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选择旅行社,不贪小便宜,远离“低价团”……3月2日,市旅游局发布“315”旅游消费权益保护警示,提醒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主动识别旅游消费陷阱,尤其是对于一些新兴的旅游方式如邮轮游等更要留心。
警示1
选择旅行社要谨慎
市旅游局提醒消费者报名参团时,要关注经营者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相关证照,也可以通过“青岛旅游政务网”查询相关企业名单等信息。出境游,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要主动查看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许可经营业务”是否包括出境旅游,从而避免参加“没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非法开展的旅游活动。
警示2
不贪便宜远离低价团
主动识别旅游消费陷阱,不要参加所谓的“买保险送旅游”、“买汽车送旅游”以及“低价大酬宾”等明显低于经营成本的旅游活动。旅行社组织“免费游、低价游”,一般是通过购物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等方式来获取回扣,从而弥补团款的费用。
警示3
旅游合同必须签
旅游者报名参团旅游,要注意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尤其要关注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对于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安排购物、另行付费项目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旅游者可以通过举报或投诉予以维权。
警示4
留心新兴旅游模式
随着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出游需求日益增多,市场上的旅游产品也日益丰富,比如邮轮游、亲子游、网络攻略自驾游等等。对于此类新兴旅游产品,旅游消费者在付款时,要着重阅读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条款和注意事项。以邮轮游为例,要重点掌握需要随身携带哪些证件,关注陆上景(区)点等行程安排是否为赠送,如果遗漏此类赠送景点违约责任该如何承担等等。
警示5
遇到纠纷避免冲突
广大旅游消费者要理性应对纠纷,积极同旅行社协商,妥善安排或变更行程。切不可采取滞留、脱团甚至过激言行等不理性行为来应对行程中的突发事件,以免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警示6
出境旅游手续多
因为出境游涉及签证、提前预订机票、境外国家的习俗、游览项目的潜在危险性等问题,对于旅游者来讲,需要关注以下重点信息:
第一,在合同签订前要向旅行社详细咨询;第二,在合同签订中,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约定,尤其要关注护照拒签后的团款损失承担约定;第三,在合同签订后,要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全面掌握了解出团时间、转机安排、当地风俗、出入境购物限制或要求等相关注意事项。
警示7
权益受损要维权
旅游过程中,旅游消费者如果与旅行社产生了合同、侵权等民事纠纷,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投诉中需要注意问题:
第一,要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投诉;第二,要提供旅游合同、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第三,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报险处理。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四,旅游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出赔偿请求,在投诉过程中也可以向相关人员咨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旅游者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