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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条例》正式实施

今天上午,记者从市商务局了解到,《青岛市商品流通建设与管理条例》已经于昨日正式实施。条例共分为三十六条,从现代流通规划和标准条例、流通信用体例、市场准入与退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青岛市商贸领域地方立法试点工作启动于2013年底,2014年完成调研和起草工作,形成《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征求意见稿,2015年纳入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后,继续开展审议和修改工作。

立法过程中,我市坚持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线,一方面立足于为国家商贸流通立法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另一方面立足于解决我市商贸流通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立法。通过总结30多年改革开放经验,从解决立法缺失、管理职能与权责不对称、微观越位与宏观缺位并存、市场监管不到位、内外贸一体化的商品流通体系尚不完善、融合发展的创新机制还不健全等问题入手,着重在商品流通秩序、流通设施规划建设、商贸流通促进等方面依法立规,做到直面问题,解决问题。二是坚持“专家立法”。聘请北京有关商贸领域专家教授进行可研论证,积极学习借鉴纽约曼哈顿、巴黎拉德芳斯新区、东京新宿等发达国家城市商贸业发展经验,以及日本《大规模零售店铺选址法》、美国《统一商法典》、法国《商业和手工业促进法》等成熟法条和国际标准,不断提高立法水平。三是坚持“开门立法”。

2015年以来,先后召集企业界、商协会、法律界、基层社区等层面座谈会,通过青岛政务网、市政府法制网、市商务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过20多轮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草案)》。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李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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