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事故费用将不纳入工伤保险支付

来源: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更新时间:2016-03-02 06:45  

晚报讯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了 《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对康复人群确定、申请流程、康复待遇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说明,《办法》从昨日起开始实施。根据《办法》规定,符合三种条件的工伤职工,可申请工伤康复。第一种指的是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第二种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此外,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情形的工伤职工;这三类职工均可申请工伤康复。

受伤职工提交工伤康复申请后,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意见并确定康复期。对于超出确认的康复期,但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的工伤职工,则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长康复治疗建议书,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住院时间,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按照要求,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工伤康复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对申请工伤康复的职工进行康复价值、康复期限的确认。

在相关待遇享受上,省人社厅规定,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工伤职工需住院康复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统筹地区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但《办法》也明确,在工伤康复期间,工伤职工的生活用品费用、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超过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以及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均无法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

《办法》还要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为康复对象建立康复档案,其中要包括康复计划、康复方案、康复实施人、经康复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的康复具体项目执行单、康复前期、中期、后期评价报告等内容。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王晓雨)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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