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青岛餐饮业实施新规 三类场所禁止餐馆“冒烟”

来源:掌上青岛/青网    更新时间:2016-01-28 21:22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青岛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青岛出台的首个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规章,《办法》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到底有了哪些新的规定?今后餐饮业环境管理都有什么要求?市环保局对市民普遍关注的这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背景:餐饮业污染投诉增加 存在大量环保选址不合要求现象

近几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餐饮经营场所存在大量不符合环保选址要求以及环保设施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现象,导致大量污染扰民投诉。由于原有的相关规定与商事制度改革要求不相匹配,给依法管理带来难度。

随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管理制度和要求,青岛市环保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目前餐饮服务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餐饮服务业污染扰民问题,制定了本《办法》。

  亮点一:餐饮服务场所选址条件更加严格 三种情况被禁止

《办法》的主要内容涉及到管理体制、选址条件、环保手续办理、污染防治要求、信用体系、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7个部分,重点是进一步明确餐饮服务项目开办条件和污染防治措施,解决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与扰民问题。

和以往不同的是,《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餐饮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强制性选址条件,加强了对餐饮服务业污染扰民的源头控制,从规划、选址等方面加以规范,提出了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动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办法》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从新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具备的污染防治条件、排放口高度以及排放口与周边敏感目标的距离等三个方面明确了选址的具体要求。对已经开展经营的餐饮业项目,将本着新老有别的原则,对其中达不到排放标准且造成严重扰民的,将按照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的规定,对其采取限期整改、限制经营直至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

  亮点二:审批流程简化,三类环保手续实现分类办理

《办法》简化了餐饮业审批手续,根据简政放权、服务发展的要求,按照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实行豁免、备案承诺和环评文件审批三类环保手续分类管理。《办法》除了严格控制餐饮服务业污染以外,也简化部分餐饮服务业的审批程序,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简政放权、服务发展的思路。对不同规模的餐饮服务项目,按照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规定了三类环保审批手续管理方式。

第一种是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6个或6个基准灶头以上的大型餐饮服务项目,要求进行环评文件审批和验收后方可经营,对该类项目还明确环保部门应当将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环评审批的参考依据。第二种是对2个或2个基准灶头以下的小型餐饮服务项目,符合使用清洁能源、污水排入管网、不设强噪声设备且不产生油烟,并对环境影响轻微的,实行豁免管理,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第三种是对其他餐饮服务项目,实行环保承诺备案管理,即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对应当履行的环保义务作出书面承诺,报环保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办。

  监管:多部门联合管理 实行举报首接负责制

《办法》加大对诚信者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并对重点餐饮服务项目实行在线监控。在明确设定违法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予以关闭甚至行政拘留的有关条款,对现有超标排放且严重扰民的餐饮服务项目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办法》对餐饮服务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有上位法依据的,直接引用了上位法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根据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设定了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特别是《办法》的有些法律责任是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规定了相对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对违反选址禁止性条件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在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况下,除予以关闭外还要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通过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或移送公安实施行政拘留。

《办法》同时明确了工商、公安、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在受理投诉和举报时的首接负责制。同时注重新老有别,妥善化解矛盾。既对新建餐饮服务项目规定了更为严格规范的选址、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也对现有的餐饮服务项目,本着“确保达标排污、避免污染扰民”的原则,提出了符合我市当前实际的具体管理要求。

  界定:对废水、废气、噪声三类污染要求有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范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水、噪声防治措施。对油烟污染,要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规范建设油烟排放检测口。油烟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餐饮服务项目,还应当安装油烟处理设施运行监控装置,并与所在地环保部门联网。对废水污染,要求餐饮业含油废水应当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具备接入污水管网条件的,必须达标排放。对噪声污染,要求对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和空调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并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对噪声超标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夜间使用设备致噪声扰民的,禁用设备或者实行限时营业。另外,《办法》还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的餐饮服务项目明确要求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现有餐饮服务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新闻链接:餐饮业项目选址要求

要求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二是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下(含15米)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当大于15米且不得影响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三是油烟排放口位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经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处理,并征得相邻建筑物业主同意后,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责任编辑:丁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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