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青岛晚报    更新时间:2016-01-05 07:16  

应市民和专家要求,为增进“向市民报告、请市民评议、听市民意见”活动的沟通互动,在市政府部门述职报告会后,根据市民意见建议征集情况,市城管局、工商局、食药局、科技局、环保局、教育局,分别把市民代表和专家邀请回单位,面对面恳谈、听取意见,开诚布公、坦诚交流,回复诉求、共商青岛建设和发展大计。 4日起,“三民活动面对面”专题片分别在青岛电视台党建和综合频道播出。晚报同步刊发恳谈内容。首期“三民活动面对面”关注的话题是市容环境整治,嘉宾们一起讨论了停车秩序、占路经营、社区楼院整治等问题。

停车难是市民代表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市委党校管理学部副教授李光全提出,必须把一些临时停车位规范化,“比方说晚10时到早7时这个时间段的临时停车位到了时间必须开走,否则到高峰期就把路堵得死死的。 ”市民代表杨忠凤建议,找一些闲置的防空洞或经营不善的地下商场改建成停车场,或者多建点立体停车场,解决停车难题。市政协委员辛家鼎提出,要想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不能只盲目增加停车场数量,要坚持先堵后疏。

市城市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郭继山表示,体制和机制必须得理顺,目前市政府已经通过了《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停车场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近日,《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出台。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全部建有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并明确了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手续,严格执行经营服务标准、规范,提高服务水平,明确告知机动车停放者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负责排查停车场内车辆,发现有可疑车辆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部分停车位应配建充电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并和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全部建有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低于规定比例。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依法利用红线范围内的空地、厂房、仓库等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老城区、重点商圈、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和行政办公区等停车需求集中的区域,开发各类停车资源,优先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公共停车场,并按照规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社会投资建公共停车场有补助

《办法》明确了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并存的模式。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建安成本(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给予资金补助。对新建项目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泊位以及随建设项目同步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容积率调整手续。

《办法》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确定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发展规划,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用地数量,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单个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建筑面积。可以设置、发布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规范的商业广告。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功能及面积办理整体产权,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符合房地产登记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整体空间投影的占地面积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停车泊位逐步实施智能化管理

《办法》鼓励城市停车管理企业连锁经营、规模化经营,提升服务、壮大规模、创立品牌,培育专业化、规模化停车管理企业。同时要求加快推进市、区(市)、停车场经营单位三级智能化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纳入智慧青岛建设范畴。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实时更新数据,并对外开放共享。促进咪表停车系统、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车牌识别系统、停车位占用状态识别、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系统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推广使用一卡通、手机缴费等多样化便捷方式,鼓励车主通过手机查询预约车位并使用电子渠道缴费。

在智能化服务设施设置到位前,可先实行人工服务,但应配备相应的电子计时设施。建设、公安等部门应配套建设相关信息系统,负责将各自部门登记备案的停车场信息实时更新,并接入市级智能化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

道路上擅设障碍物将处罚

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城市旅游景点、商业聚集、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区域高于其他区域、白天高于夜间、政府定价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的原则进行定价,加快道路泊位周转,减少占用道路停放。对主城区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和各旅游集散地对换乘的小型机动车实行优惠收费政策。

《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遵循 “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不良记录纳入征信体系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停车场使用管理中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诈骗、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停车场经营单位和停车使用人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纳入单位或个人征信体系。

城市管理、公安、建设、规划、价格等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方便社会公众对停车场建设、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投诉举报,并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予以答复。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平台,对投诉举报问题的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实施全过程公开。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赵黎 傅春晓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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