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搜出了近年来因暴雨水浸街导致车辆发动机受损的数宗案例,发现多为豪车受损索赔。其中,广州市民黄女士的奔驰在路上堵住了,积水把发动机泡坏,二审法院判保险公司全赔。另一市民张先生的宝马车遇到台风“尤特”,也是积水进了发动机导致车损,却只获赔4万多元。
案例1
奔驰遇堵车被淹
车主索赔60万元
黄女士为名下价值69万元的粤A奔驰越野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涉水行驶损失险(保险限额均为60万元)。2012年6月22日,朋友驾驶黄女士的车,行驶到清远市英德市大湾镇往阳山方向路段时,因暴雨道路被水淹没。
奔驰塞在了路上,无法挪动,无法驶离,道路积水却逐渐涨起来,竟把越野车淹没了。黄女士的朋友立即报案,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勘并拍照。事后,黄女士到天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60万元。
黄女士说,她多次催促定损,但保险公司迟迟不做,在1个月后她只好委托司法鉴定所定损。所有维修费及更换配件发票共15张,总共花费了59.8万元。此外还有评估费3万元、气象信息费200元、拖车费5000元等。
经查,2013年7月车修好后,黄女士就把车卖给了叶某。但保险公司不认可黄女士的鉴定报告,并称黄女士不配合,只能对车辆表面损失进行定损,约为7.3万元,无法对内部的实际损失定损。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保险金20.86万元。
法院判决
酌定保险公司赔4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对车辆损失争议较大,综合考虑车辆损失情况,酌定黄女士的奔驰越野车损失为40万元,包含车辆发动机的损失。黄女士为查明和确定事故损失而支出的评估费、气象信息费等属必要和合理的费用,酌定由保险公司承担2万元。拖车费属施救费用,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理应予以赔付。因此一审判保险公司赔付黄女士保险金42.5万元。
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黄女士则答辩称服从一审判决。广州中院认为,由于双方互不认可对方的评估结论,结合车已被出售,无法重新评估的情况,酌情确定车辆损失额度为40万元,符合保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也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今年4月,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宝马台风天行驶
车主称突然熄火
2013年8月15日下午,受台风“尤特”的影响,广州市番禺区普降暴雨到大暴雨。张先生驾驶新买不久、新车购置价106万元的粤A号牌宝马750Li,行驶至番禺区洛溪南浦地铁口广州碧桂园附近时,车辆突然熄火。之后,张先生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并未派员到事故现场处理。张先生只投了车损险等基本险种。
同月,张先生的宝马车进行了一系列清洁积水的维修,包括更换发动机,清洁发动机舱积水,拆装发动机舱挡板机构、进气集气箱、整个排气装置清洁积水,拆装车厢地毯清洁并烘干积水等,维修费用达到21.7万多元。
后来,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张先生称,当时下着大雨,路面还有积水,车在正常行驶状态下,发动机突然熄火。车辆熄火后,即停驶在原地,他并没有再次启动发动机。而且在停驶期间,大暴雨仍持续。
法院判决
二审改判发动机损失不赔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是在暴雨天气和路面有积水的状况下,驾驶车辆涉水行驶致车辆突然熄火,由此造成发动机损坏。虽然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没在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张先生注意的提示,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要全赔。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提出张先生有涉水行驶。
广州中院二审查明,张先生的宝马车事后检查发现,发动机已大量进水才导致发动机损坏。据此认定,该宝马车发动机损失根本原因系涉水行驶。从另一角度看,张先生驾车在路面严重积水的状态下行驶,发动机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依法有权拒赔。
今年5月,广州中院二审改判,扣除发动机的损失为16.9万余元,保险公司应向张先生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4.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