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失业保险金上涨至每月950元,这是我省自2007年至2015年第9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此次上调,也是青岛市失业金的九连涨,且六区四市执行统一标准。按照规定,职工需缴费满一年,才有资格享受失业金,最长领取期限为24个月。
新标准7月起执行
这次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达到平均每人每月900元,每人每月比原标准平均增加50元。根据各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档次确定为三个,分别为每人每月950元、900元和85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规定,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威海市所辖区域执行每人每月950元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枣庄、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临沂市所辖区域执行每人每月900元标准。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所辖区域执行每人每月850元标准。
省人社厅介绍,近年来,我省继续加大失业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力度,实现了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收入连年增长,基金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我省自2007年至2015年已连续9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今年,在综合当前省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主要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再次较大幅度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缴费满一年才能领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我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5种情况停止待遇
根据青岛现行的政策,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实现就业,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将被封存,待再次失业后才能按规定予以重新计发。因此,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金就会封存,而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又重新就业的,对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被封存的失业保险金,只有在本人再次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时,封存的失业保险金和再次就业时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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