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饮水机微生物超标 无卫生许可监管成难题

来源:青岛晚报    更新时间:2015-08-19 15:25  

昨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通报了对社区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情况,对抽样的100台饮用水设备进行水质检测,其中15台设备检出微生物超标,随后在第三方检测合格后陆续恢复使用。从目前摸底的情况看,全市经营现制现售水的共有43家管理单位、近2000台饮用水设备。针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准入门槛低等问题,我市今年有望出台《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现场◆◆进社区给饮水设备体检

昨日上午9时,记者跟随执法人员来到了吴兴路小区,现场对两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进行检测。在该小区的小广场内,有一台饮用水设备紧挨着居民楼摆放。执法人员打开一扇透明的玻璃门,摁下摁钮拿着小杯开始取水抽样,接着放到两台仪器上开始快速检测浊度、PH值。不到一分钟,仪器的电子显示屏上就出现了数字:浊度为0.65NTU,凡是在1.0NTU以下的都是合格;PH值为6.5,也是在6.5-8.5标准范围内。执法人员介绍,这只是快速检测,其他指标需要到实验室做进一步检测。设备上原有写着福喜矿泉水的广告,执法人员责令管理单位贴上了“现制现售水”这五个字,以防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据了解,2015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重点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水质卫生日常检测、过滤装置日常管理维护、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及设备周边环境卫生等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法人员在7月对分属于20家经营者,分布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以及城阳区的100台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出水水质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水质合格85台,不合格15台(分属于9家经营者),不合格原因均为细菌总数超标。经过专项监管,抽检水质不合格的售水设备中,除一台因为老化由经营者自行拆除外,其它均已经专业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并恢复供水。

现场◆◆饮水设备三处易滋生细菌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检测项还有哪些?产生细菌的源头在哪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传染病防治科主任杨鸿宾介绍,现制现售饮用水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由于这些饮用水设备净化处理的是生活用水,所以主要参照生活用水标准42项检测项目,从中挑出了容易造成人体危害的十几项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进行检测。除了浊度、PH这样的快速检测外,执法人员还要对二次污染微生物指标、重金属、余氯等项目进行检测。杨鸿宾告诉记者,将抽样的水送到实验室后,这些检测项目在四五天后就能出结果,检测报告则需要10至15天时间。

从检测的情况看,细菌超标的源头共有三处,分别是过滤膜、暂存饮用水的水桶、出水口。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是对生活用水进行深度过滤处理,这个过程可能会导致二次污染,内膜是污染的源头,需要管理者定期更换。 ”杨鸿宾说,设备内用于暂存饮用水的水桶是第二大污染源,有时候长时间没人取水,饮用水长期存放在水桶内就会导致细菌滋生,同样市民取水要使用出水口,这里也就成为了第三大污染源。饮水设备存在污染源,需要管理单位进行日常巡检,定期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然而有的管理单位不愿意花钱检测,这就会出现监管过程中不合格的情况。

现场◆◆无卫生许可证监管成难题

据了解,直饮水比大桶水便宜,口感上又比生活用水更好。但是这一行入行门槛太低,导致社区里的饮水设备越来越多,水质却令人堪忧。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监管的情况看,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有43家管理单位、近2000台饮用水设备。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这些管理单位存在突出的卫生问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较低,卫生责任意识较差,卫生管理能力不强;部分经营者疏于卫生安全管理,水质卫生日常检测不到位,出水水质卫生存在安全隐患;部分经营者存在夸大净化水功效、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因为缺乏相关的立法,我们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饮水设备只能封停,禁止其经营直到二次检测合格为止,并没有相应的罚款等措施。”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副局长刘景杰介绍,这些管理单位大多没有卫生许可证,在卫生监管方面没有法律可以依据,这就给监管带来了难题。

记者了解到,现制现售饮用水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兴事物,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和行业标准,监管存在法律空白,近年来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已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予以监管,目前青岛还没有相关的立法。

出台管理办法增加检测频率

记者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正积极推动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的立法进程,从而不断完善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的监管模式,健全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保障市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据悉,《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望在今年出台。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局长孟宪州介绍,现制现售饮用水有了相关立法后,这一属于政府规章的立法,最高的罚款上限是3万元,届时还会给予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管理单位检测不利等情况处以相应的法律依据。(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于波)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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