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

来源: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更新时间:2015-05-18 14:11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5月7日起,将对节能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汽车则免征车船税。

《通知》明确指出,能能源乘用车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条件,可享受车船税减半优惠。即获得在中国境内销售许可的排量在1.6L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符合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在节约能源商用车辆领域也须同时达到三个条件,方可享受此优惠。即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通知》还显示,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其中,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通知》要求,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4、5),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王伟)

责任编辑:孙丽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