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禁止燃放大型烟花

来源:青岛晚报    更新时间:2015-02-12 14:16  

近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出台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提示》,青岛市公安局据此出台《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限制了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品种和方式,并指导市民如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市民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共六天,分别是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其它时间禁止燃放。并且在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是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二是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所等;三是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四是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五是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六是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七是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八是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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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还限制了禁止燃放的品种,一是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产地、生产厂家、安全注意事项的产品及非法私制的烟花爆竹;二是各种规格的拉炮、摔炮、砸炮;三是燃放轨迹不确定的升空类多响爆竹、旋转升空类烟花;四是3寸以上规格的组合烟花、礼花弹;五是人工装填燃放式礼花弹;六是长度超过50毫米、直径大于8毫米或单发装药量超过8克的爆竹;七是含有氯酸钾成分的烟花爆竹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等。除此之外,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考虑公共安全,不得危及公共财产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包括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响交通秩序,注意防火、防爆、防伤人等。

公安机关倡导市民尊重他人的生活习惯,不要在22:00之后燃放烟花爆竹,过一个文明、和谐、平安的春节。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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