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本月20日结束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2014-12-08 20:17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2015年度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将于12月20日结束。目前,各类学校学生和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的缴费工作已基本结束,其他居民的缴费工作仍在进行中。市人社部门提醒参保居民抓紧缴费,否则将影响居民医保待遇的享受。

居民医疗保险补贴待遇均提高

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少年儿童每人110元;大学生每人80元;成年居民分两个缴费档次,一档每人350元,二档每人110元,由成年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选择同一缴费档次,且当年度一经缴费不再变更缴费档次。其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

另外,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标准普遍提高,少年儿童、大学生财政每人补贴440元,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财政每人补贴560元,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财政每人补贴440元。

根据新出台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规定,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三个保障层次,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保障18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保障6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保障10万元以上,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年最高保障额度达到88万元以上,比原城镇居民医保提高了10万元,比原新农合提高了40至60万元。

按时缴费保障明年医保待遇享受

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居民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个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市人社部门提醒广大参保居民,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应在今年12月20日前缴纳。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须在下一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参保时,应当补缴自2015年1月1日起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市民可拨打市人社局政策咨询电话12333或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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